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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院报销
(一)省内住院:
省内住院无异地,保定保住住院时持社保卡到医院医保科(办)登记,清苑区居出院即报。民医乡镇卫生院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起付标准为100元,院报报销比例为90%;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,销比报销比例为90%;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,例多报销比例为75%;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0元,保定保住报销比例为55%;市域内公立中医院执行下一级别医疗机构的清苑区居起付标准。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民医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。对学生儿童(含大学生)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。院报
(二)省外住院:
省外异地住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,销比报销比例为80%,例多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,保定保住报销比例为65%,清苑区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,民医报销比例为55%,支付限额不变。参保城乡居民确需转诊省外住院的,
1、可通过微信关注“清苑区医疗保障局”公众号,点击左下角“业务办理”栏选择“异地就医备案”自行网上备案;
2、持社保卡到医保服务中心备案。住院时持社保卡到就医地医院医保科(办)登记,所选医院仅限于全国异地平台联网医院,实行出院直接结算。(河北患者到京津看病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,直接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即可,医保结算与河北一致。)
(三)大病待遇:
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合规费用,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后,累计超过14126元以上的按最低60%的比例进行报销,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0%。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至10万元(含10万元)的报销60%;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(含15万元)的报销70%;15万元以上的报销80%,封项线为30万元。对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%、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、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。